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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受伤雇主应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5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赵先生是铁路退休工人,退休后于2007年到某保安公司任物业保安队长。2008年6月19日凌晨两点多,保安员潘某因与盗窃歹徒搏斗受重
 赵先生是铁路退休工人,退休后于2007年到某保安公司任物业保安队长。2008年6月19日凌晨两点多,保安员潘某因与盗窃歹徒搏斗受重伤,赵先生得知后连夜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将潘某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将潘某从死神手中抢回来。
 
  因潘某家中没人照顾潘某,且潘某又是在工作中受伤,于是保安公司派赵先生专职照顾潘某。2008年7月的一天,赵先生驾驶摩托车回家给潘某做饭,骑至日照市滨州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伤。
 
  经日照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赵先生与李某均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即李某只能支付赵先生所有费用的50%.但是,这次交通事故使赵先生构成两个III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高额的治疗费用对于赵先生家来说如同天文数字,赵先生认为,保安公司应当有责任照顾自己并支付相关费用,经与保安公司协商,双方达不成一致,一纸诉状把保安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保安公司认为,双方无劳动关系,赵先生是回家办私事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赵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赵先生已退休并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与保安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成立雇佣关系,受雇人在从事雇主指派的工作出现伤亡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赵先生及其代理律师的观点,同时考虑到赵先生的摩托车没有牌照,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所以依法判决保安公司承担赵先生除交通事故责任外的60%责任。
 
  马颖秋律师评析认为,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劳动年龄一般认定为18岁到60岁。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一般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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