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0日刊登的《“民法总则”新在啥地方》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兴趣。
为此,本期“法治大家谈”我们继续邀请津门法律界人士,对其进行深入“解构”。
孤儿抚养费不见得都由“亲人”承担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教研部副教授 郭明龙
如果一名孤儿的姑姑愿担任其监护人,那抚养费该由谁负担?我想一般人都会认为是孩子的姑姑负担。但结合《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主体为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则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并未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并未包括承担抚养费。换言之,根据新出炉的《民法总则》,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孤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之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却未必需要负担抚养费。
那么,抚养费从何而来呢?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从2011年起国家每月向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这不仅说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而且也标志着监护制度与抚养费承担的适当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