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表示,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相比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范围更加广泛,因此也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由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并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依据基础资料和自身能力测算并完成发包人要求需要的工期和费用,并以此报价。孙律师指出,其与施工总承包的区别在于:承包范围更宽泛,业主变更显得更加隐蔽,且多体现在设计环节。而设计是决定项目成本费用的最重要环节,因此承包人要格外重视设计工作,深度参与设计工作。
孙玉军律师
孙律师指出,承包人对于超出合同范围的或施工条件不具备时的施工指令需要谨慎对待,尽量避免擅自垫资,双方产生争议时先行商谈再行施工,以免之后难以弥亏。
就支付管理而言,当发包人验工金额不足时,承包人应当及时采取书面方式对审核提出异议,否则将会被视为对审核结果的确认,也很难以此作为主张工期顺延的理由。而针对结算,孙律师表示,组织证据是核心问题,要“多做请示,多做方案”,通过请示和方案提出变更和索赔理由,由此掌握结算谈判的主动权。
孙律师强调,若发包人出现资信风险,应当及时停工,甚至解除施工合同,避免垫资款项难以收回。必要时需及时起诉保障优先受偿权,及时申请查封防止发包人资产流失。诸多实践案例经验证明,与在谈判中实现变更相比,先解约再谈判的效果更加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