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主题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的投资规模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等特点,近年来,合作开发成为项目开发的倾向性选择,以达到解决资金缺口、借鉴开发经验、缩短开发周期的目的。
孙律师首先分别介绍了联营式合作开发和公司式合作开发的法律特点,包括经营资质的要求、投资增加的承担比例、利润分配比例、组建项目公司方式等。孙律师提示,在公司式合作开发模式下,存在公司章程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明确以何者作为认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标准。
孙玉军律师
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需要格外关注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孙律师表示,要注重封闭运作资金、共管账户及印章,共同审批合同及支出,尤其在合作方以土地参与开发的情况下,还要核实其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是否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上建筑是否拆迁完毕、市政管线是否搬迁完毕、土地是否存在权利负担等。
就项目公司的治理重点,孙律师指出,首先要遵循公司盈利方能分配利润、不得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抽逃注册资金等基本原则,其次则要明确知悉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权责划分。
孙律师表示,防范合作开发风险,明确树立己方目标是第一要务,以目标为导向,指引自身的战略部署。在此基础上,建立成本预算、收入预算和现金流预算,以此构筑责任体系,并对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于不合规行为及时调控。此外,孙律师还对合作开发过程中常见的成本超支、收入减少、现金不足、退出合作、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摊争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