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应中建八局钢结构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八局钢构”)邀请,孙玉军律师作了“《民法典》视角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主题培训。
培训现场
随着建筑企业越来越广泛地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也逐渐深入,对示范文本的了解和运用更加具有必要性。
孙律师表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核心原理为:承包人以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为基础,在满足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情况下,按照成本最低原则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因此,承包人需要对己方及发包人的权责都具有明确的认知,基于双方工作内容方能进行对成本、费用、工期、收益和风险的测算。
孙玉军律师
工期管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核心。孙律师表示,承包人对于工程计划、开竣工标志、工期延长等概念都需要有清晰的认识,在施工过程中,对变更、索赔的情形和程序更要准确把握,才能防控风险,避免失权。
孙律师提示,并非所有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指令均必须实施,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变更、没有采用合同约定的书面指令、超出授权范围的工程师指令等,承包人若一味听从,将面临无法取得相应价款甚至违法违章的风险。
对实务中长期受到建筑企业重点关注的停窝工损失计算问题,孙律师分别就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的停窝工计算主要证据材料进行了阐述。另一方面,孙律师还就参会人员关心的抢工费计算、利润索赔、认价等问题作出了详细分析。
此外,围绕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管理问题,孙律师强调,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下发变更指令,在无指令情形下最好不要擅自实施,以免由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均面临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