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源搜索网

发布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培训课程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 李国祥

  • 在线咨询:    
  • 常驻:北京-海淀
  • 领域:[政策法规]
  • 行业:[/]
  • 电话:13738099312
  • 进入主页
推荐讲师

李国祥《 土地入股须警惕“非农化”》课程大纲

课程分类: 政策解读
课程时长: 6天
价 格: 面议 
所在地: 北京 海淀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课程详细说明
 李国祥《 土地入股须警惕“非农化”》课程大纲

土地入股须警惕“非农化”

 

显然,土地股份合作社,既有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效率的潜在优势,又有产业融合实现价值增值的优化,如果将机制创新和科学发展结合起来,必然会吸引更多农民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

作者:李国祥

土地股份合作探索需要和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设计结合起来,土地入股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还要警惕“非农化”倾向

 

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仅有助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而且有助于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创新发展,也可以让农民分享到更多利益,实现共享发展,探索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理应得到鼓励。值得提醒的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需要将国家有关深化农村改革总体设计与土地股份合作积极探索结合起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线不能逾越。我国农村深化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农民的承包地入股到合作社,仅仅是经营权入股,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户承包权稳定的根本要求,这意味着农民是否将土地入股合作社,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只有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等基本制度才能守住,农民土地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用土地时还必须遵守用途管制等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思路和综合性实施方案已经明确。各地在试点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时必须使其行为符合中央的部署,不能拖延改革进程,更不能另起炉灶。同时还要警惕“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可能有人会问,农民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到底有何好处?显然,土地股份合作社,既有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效率的潜在优势,又有产业融合实现价值增值的优化,如果将机制创新和科学发展结合起来,必然会吸引更多农民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更多..其它课程
还没有找到您需要的课程?立即发布您的求购意向,让本站的供应商主动与您联系!发布求购意向
还不是本站会员?立即免费注册

[ 培训课程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新手指南
会员服务
机构服务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m.pxzys.com

0792-8198528

周一至周五 8: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